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展示保育類野生物

依台灣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,未經主管機關同意,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、展示保育類野生物或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者。...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檢舉查獲可以分一半獎金

2008年10月28日 星期二

修改教師部落資料

第一次使用教師部落的管理員功能有點生疏
手動啟用
除了要啟用使用者外
還要啟用網誌
原來網誌有限定700MB的大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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