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展示保育類野生物

依台灣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,未經主管機關同意,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、展示保育類野生物或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者。...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檢舉查獲可以分一半獎金

2008年11月18日 星期二

自然補充教材

第二次為了格式來修改,原有四欄要改成五欄
兩次都是因為原有版面設計不良
要我將版面重新調整
兩次都為了版面而修改
既然要做為什麼不把能想好的細節討論好
再著手使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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