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部落格比賽

文章分類

展示保育類野生物

依台灣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,未經主管機關同意,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、展示保育類野生物或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者。...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檢舉查獲可以分一半獎金

2009年2月25日 星期三

購物匯款前,不能不注意的「警訊」

來源

1、引用原廠或其他賣場圖片,即可能沒有實體商品可供拍照。

2、賣家所在地區或面交地點「偏遠」,顯示可能要逃避面交。

3、號稱是「新品」,卻低於市價甚多。

4、表明擁有多種品牌商品,且有大量囤貨。

5、賣家是新申請的「低評價」帳號,卻大量賣「高價品」。

6、原本賣衣物的人,突然改賣3C產品,或原本只買不賣的人,

突然變成專業賣家。

7、距離上次交易的時間在1年前或更早。

8、好評價太早給,例:下午4點結標,5點就給好評說已收到。

9、給評價的買家多是低評價者,極可能是賣方的多重帳號。

10、賣家一再要求買家提供聯絡資料。

11、賣家在問與答留下電話,表示電話聯絡即可,可能設下私下交易陷阱。

12、賣家表明免下標、電話訂購更便宜、在問與答提出即可、貨品齊全來不及刊登,誘導民眾私下交易。

(資料來源:奇摩拍賣交易安全中心,記者阮怡瑜整理)

沒有留言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