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部落格比賽

文章分類

展示保育類野生物

依台灣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,未經主管機關同意,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、展示保育類野生物或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者。...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檢舉查獲可以分一半獎金

2009年3月17日 星期二

學生部落格資料整理

刪除部落格無法連結的資料
已完成班級
601,
缺1,3,5,7,12,24,25,26,29

606,
缺13,15,16,26

602
缺6,19,32

沒有留言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