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展示保育類野生物

依台灣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,未經主管機關同意,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、展示保育類野生物或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者。...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檢舉查獲可以分一半獎金

2009年3月24日 星期二

整理"保存"實驗

才兩個星期,發黴發到整間教室上課前要先開窗戶透透氣
有四個小幫手很勇敢的幫忙
404的洪伯皓跟簡維萱
403的向唯菱和曾煒群
味道真的很濃,小朋友們利用午休時間帶著口罩清理。
老師也拍了些照片給小朋友看看發黴的樣子(謝謝貼心的維萱找個好角度給老師拍照);
四個燒杯中,乾香菇不為所動,一點變化都沒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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