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展示保育類野生物

依台灣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,未經主管機關同意,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、展示保育類野生物或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者。...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檢舉查獲可以分一半獎金

2009年4月10日 星期五

0410記錄

彥傑前天來跟我講很忙沒有時間改作業
我還是請他花點時間改,再寄給我
昨天下載他的作業來看,有頭沒尾的
有些部份修好了,有些好的部份竟然消失了,有一題格式不全
這種事不需要逼著弄個半生不熟的檔案,失去我批改的意義
最後沒時間做要說,我們再一起想個其他方式

彥宏則是沒寄

回家完成作業方式,假日比較可行,平常日有些難度。

之後暫時改由集合時間操作

早上校內查資料比賽要頒獎,暫停一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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