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展示保育類野生物

依台灣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,未經主管機關同意,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、展示保育類野生物或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者。...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檢舉查獲可以分一半獎金

2009年4月1日 星期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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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年級深耕閱讀活動

五年級學生填報,密碼帳號能記得的有限
畢竟一年用一次,故請裕國老師詢問是否可改回單一密碼
等裕國回報帳號問題後進行

找602劉書妤來確認帳號問題
不記得有用過深耕閱讀網站
用忘記密碼有寄信到立農GOOGLE帳號
看密碼-有修改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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