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展示保育類野生物

依台灣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,未經主管機關同意,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、展示保育類野生物或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者。...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檢舉查獲可以分一半獎金

2009年4月6日 星期一

ME FTP

已教俊銘老師跟美英老師如何使用FILEZILLA修改及上傳
(之前已修改過俊銘老師跟美英老師的密碼)
到秋美老師班修改ME的密碼
使用FILEZILLA修改及上傳
處理網頁無聲音問題
控制台聲音正常,
某些檔案沒聲音
有一個檔案有聲音
推測檔案毀壞
請老師重新處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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