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展示保育類野生物

依台灣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,未經主管機關同意,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、展示保育類野生物或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者。...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檢舉查獲可以分一半獎金

2009年6月9日 星期二

欲移至事務的財產物品管理系統_未結案

安裝財產與物品管理系統
已安裝好程式,卻無法用密碼登入
備份檔放置放置不明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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