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展示保育類野生物

依台灣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,未經主管機關同意,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、展示保育類野生物或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者。...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檢舉查獲可以分一半獎金

2008年10月28日 星期二

調課通知

10/27~10/31
教室整修
電腦教室無法使用
故將六年級的課調動如下
601
10/28-5 -> 11/5-4
606
10/28-6 -> 11/7-5
602
10/31-1 -> 11/12-1
603
10/31-2 -> 11/6-5
604
10/31-3 -> 11/7-7
605
10/31-4 -> 11/7-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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