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展示保育類野生物

依台灣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,未經主管機關同意,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、展示保育類野生物或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者。...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檢舉查獲可以分一半獎金

2008年11月14日 星期五

設備報修

中文版中的設備報修WEB版系統真是有夠難用
明明有回覆已完成權限
卻必須要一個一個完成
第一個CASE完成後要先清COOKIE跟離線檔案
才能再結束第二個CASE,每次都要重打帳號跟密碼
結束了6個CASE等於要清六次的COOKIE跟離線檔案
跟輸入六次的密碼,也是一點都不人性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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