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展示保育類野生物

依台灣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,未經主管機關同意,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、展示保育類野生物或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者。...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檢舉查獲可以分一半獎金

2008年11月14日 星期五

WEB校務行政開帳號

開了慈慧跟景容的帳號
發現WEB版的校務行政很難用
見山不是山
明明寫了清單
點了出現錯誤
到另一個畫面的清單卻又可以看到分類與內容
加帳號的方式不人性化
要先進入分類項做好分類再加檔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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