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部落格比賽

文章分類

展示保育類野生物

依台灣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,未經主管機關同意,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、展示保育類野生物或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者。...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檢舉查獲可以分一半獎金

2009年3月24日 星期二

修改發現可疑檔案設定於防毒主機

修改設定
用戶端電腦/用戶端管理/設定/
選擇掃描種類設定
跳出新視窗,內有可設定發現檔案的處理方式

沒有留言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