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展示保育類野生物

依台灣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,未經主管機關同意,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、展示保育類野生物或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者。...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檢舉查獲可以分一半獎金

2009年3月24日 星期二

教師晨會報告:行動研究時間不准參考校外研習.................

是不是說即使有興趣的校外研習也只好打退堂鼓,

不知道什麼時候才會再碰到有興趣的研習;

如果行動研究組員工作分配完成,不知道能不能參加.....

目前待處理事項:1.退掉原報名梯次,另報另一個梯次,三次研習

不知道校內研習的錄影有無相關借閱辦法可借出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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