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展示保育類野生物

依台灣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,未經主管機關同意,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、展示保育類野生物或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者。...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檢舉查獲可以分一半獎金

2009年3月24日 星期二

協助網讀閱讀、查資料比賽

當個小小的監考員;

到了比賽截止時間,好幾個四年級學生,不知道怎麼寄信,

像是填寫收件人把格式填錯;主旨不知道要寫;更何談要附加檔案

四年級對電腦了解有限,連基本的電子信箱對他們都是有一定的困難度

看來四年級要參考資訊相關比賽要先磨練磨練~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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