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展示保育類野生物

依台灣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,未經主管機關同意,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、展示保育類野生物或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者。...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檢舉查獲可以分一半獎金

2009年3月26日 星期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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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01缺
男1,3,5,7,12
女2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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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6
女19,32

603缺
男6,12
女24,30,3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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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17有兩個
男無
女22,28,3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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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4兩個部落格
男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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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13,15,16
女2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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