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部落格比賽

文章分類

展示保育類野生物

依台灣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,未經主管機關同意,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、展示保育類野生物或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者。...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檢舉查獲可以分一半獎金

2009年4月28日 星期二

無障礙網頁修改密碼

幼稚園園長
帳密無法登入
使用者選單/管理員選單
系統/編輯使用者

"編輯/刪除使用者"/暱稱
選擇該使用者
下面一格選"修改使用者"
按"衝"
輸入密碼與再次確認
"送出"

沒有留言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