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展示保育類野生物

依台灣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,未經主管機關同意,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、展示保育類野生物或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者。...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檢舉查獲可以分一半獎金

2009年4月27日 星期一

有進展了4/27

估且不論準確度
小書跟小宏在今天的討論中
有明顯的進展,
卻是在老師引導下整理出自己的想法
很是欣慰。
之前自己一直卡在怎樣的引導比較適合他們
會不會給他們太多提示之類的想法一直在心中打轉
調整一下,放鬆一下,繼續前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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